| 再审申请人阎×印与被申请人张×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24:04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申字第4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阎×印,男,汉族,1942年3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芳,女,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阎×印因与被申请人张×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许民三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阎×印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将位于东城区邓庄乡长村村的三间房屋判给阎×印,对阎×印提出的该三间房屋系违章建筑且为危房的主张,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信,目前该三间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且正在被依法拆除,应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张×芳提交意见称:阎×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阎×印主张的该三间房屋为违章建筑的问题,因许昌县邓庄乡长村村村民委员会既不是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也不是拆迁主体,所以再审申请人阎×印提交的许昌县邓庄乡长村村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不能证明该三间房屋为违章建筑,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三间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的问题,因阎×印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危房,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考虑,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两处房产进行分割并不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阎×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阎×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向红 审 判 员 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