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丽敏诉被告杨卫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8:49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103号 |
原告:陈丽敏,女。 被告:杨卫广,男。 原告陈丽敏诉被告杨卫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建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卫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敏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卫广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丽敏和被告杨卫广于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9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称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虽然提出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丽敏与被告杨卫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丽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建 权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 海 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