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会娜诉被告李占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7:49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104号 |
原告:王会娜,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占强,男。 原告王会娜诉被告李占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会娜诉称:我和被告李占强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2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9月25日在固厢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1年农历7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父母的包办下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大男子主义极强,我稍有不从便受到被告的拳打脚踢。双方分多聚少,被告对我和子女不尽义务,我们现在已没有任何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婚前财产各归己有,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占强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会娜和被告李占强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9月25日在临颍县固厢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李某某,2004年农历7月8日出生;长女李某某,2011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王会娜诉称其与被告李占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这些并不是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动辄对其拳打脚踢,但对此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夫妻之间存在一些误会,并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原、被告彼此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故对原告王会娜要求与被告李占强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会娜与被告李占强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会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审 判 员 王青民 人民陪审员 王向峰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美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