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健与被上诉人程群、崔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3:3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四终字第174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群,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燕,女,1967年5月1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王健与被上诉人程群、崔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健及其代理人张红梅、李黔、被上诉人程群、崔红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元,退还王健。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良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