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孟凡超、孟庆云与被告方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3:59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上民一初字第563号 |
原告孟凡超,男,1978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男,1962年1月出生。 原告孟庆云,男,1953年10月出生。 被告方留彦,男,1976年3月出生。 原告孟凡超、孟庆云与被告方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云及原告孟凡超委托代理人孟庆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留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0年1月,被告方留彦借其44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4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因要在广州办厂,借孟庆云款30000元、孟凡超款14000元,并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借款条、本人方留彦:于2010年1月向孟庆云:借叁万元、孟凡超:借壹万肆仟元。经手人:孟翠霞。方留彦”。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被告返还借款44000元。另查明,孟翠霞系原告孟庆云之女。2011年8月12日,孟翠霞与被告方留彦协议离婚时,约定男女双方共同债务由被告方留彦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一张欠条、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方留彦与孟翠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张,放留彦夫妻与二原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011年8月12日在方留彦夫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均有被告方留彦偿还。二原告仅要求被告方留彦归还是当事人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留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留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孟庆云款30000元、孟凡超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方留彦负担(该款二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原告)。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方秋敏 人民陪审员 葛全伟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