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孟玉春诉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9:58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54号 |
原告:孟玉春,男。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庆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玉春诉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临民固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漯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临颍县电业总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于2013年8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会春、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孟庆东及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滕志宏、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玉春诉称:1995年度原告全家外出打工,同年被告窝城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村照明线路改造时,趁原告家中无人,擅自将照明线路的电线杆栽植在原告院墙外,并把电线杆斜拉线栽植在原告院内,该拉线紧邻原告住房正门。2001年原告全家回到家中发现这个情况后,多次找村、镇两级政府及窝城电管所要求处理该事,但至今没有结果。被告窝城村民委员会将电线杆斜拉线栽植在原告院内,并紧邻原告住房正门,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父亲因被拉线绊倒摔伤花去几千元的医疗费,原告准备对旧房翻修,因拉线的影响无法进行。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作为用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此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设置在原告院内电线杆斜拉线迁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将村委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电线线路和线杆的设计、规划、施工均不是村委会,且村委会没有能力和技术将拉线迁走。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辩称:法院将电业总公司列为被告不妥。因为原告所诉照明线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自1995年以来不归第二被告,所以第二被告与本案争议无关。要求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玉春系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村民,于1995年春季外出务工,同年,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村照明线路改造时,将一根照明线路的电线杆栽植在原告院墙外,并把电线杆斜拉线栽植在原告院内,该拉线紧邻原告住房正门。2001年原告全家回到家中发现这个情况后,多次找村、镇两级政府及临颍县窝城镇电管所要求处理该事,但至今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谁是本案的侵权人,原告的损失具体为多少。本案原告家中的电线杆拉线是1995年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村照明线路改造时埋置的,而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是95年农村电网改造的实施者。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该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结合本案,埋置在原告家中的电线杆拉线是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其产权属供电企业,即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故本案的侵权人是二被告,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连带责任。埋置在原告家中的电线杆拉线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赔偿损失的数额,从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考虑,根据二被告的负担能力,酌定为8000元,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承担2000元,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承担6000元,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和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电线杆拉线从原告孟玉春院内迁出,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孟玉春损失2000元,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赔偿原告孟玉春损失6000元。以上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民委员会和被告临颍县电业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建权 审 判 员 王青民 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
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仝海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