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创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0:26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3200号 |
原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14层1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昕,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辰阳,男,1976年2月2日出生。 原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创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尚文,被告通商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昕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辰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基房地产公司诉称,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上东国际大厦第一层、第二层出租给被告使用,其中第一层(一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2551.62平方米,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后,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自2011年11月13日开始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租金,但截至今日被告并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 616 712.95元、违约金1 150 797.58元,以上共计6 767 510.53元。 被告通商创业公司对原告立基房地产公司所诉事实及诉请均予以认可。但辩称其不是故意拖欠房租,只是因为被告通商创业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所有资产均被公安机关冻结,现在无法支付,需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用剩余资产支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被告通商创业公司承认原告立基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五百六十一万六千七百一十二元九角五分、违约金一百一十五万零七百九十七元五角八分,共计六百七十六万七千五百一十元五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九千一百七十三元,由被告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漫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