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6:28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46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建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广辉,男,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辉(曾用名江辉),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立林,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广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 继 田 审 判 员 任 钢 代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牧(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