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杜晓央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6:54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襄刑初字第165号 |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晓央,女,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央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襄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襄城县丁营乡沟刘村被告人杜晓央家中当场查获“红旗渠”、“雄狮”、“散花”等三个品牌的卷烟1150条,共计230000支,价值29500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杜晓央之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晓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襄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襄城县丁营乡沟刘村被告人杜晓央家中当场查获“红旗渠”、“雄狮”、“散花”等三个品牌的卷烟1150条,共计230000支,价值29500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晓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杜XX、崔XX、屈XX、葛XX、屈XX、张XX、屈XX的证言,鉴定结论、在销卷烟零售指导价目表、自首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说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杜晓央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予以支持。杜晓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晓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军 义 审 判 员 王 国 战 人民陪审员 卢 双 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淑 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