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吕海龙、吕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崔建中、原审被告金光伟、金光辉、金光玉、金光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4:2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四终字第180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龙,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新乐,郑州市管城区陇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秀兰,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海龙,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中,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金光伟,女,1959年6月2 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金光辉,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金光玉,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雪平,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金光和,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光伟,女,1959年6月2 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吕海龙、吕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崔建中、原审被告金光伟、金光辉、金光玉、金光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海龙的委托代理人夏新乐,上诉人吕秀兰的委托代理人吕海龙,原审被告金光伟、金光辉,原审被告金光玉的委托代理人杜雪平,原审被告金光和的委托代理人金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崔建中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失当。原审判决判文部分错误出现非本案当事人吕秀莲的姓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二字第47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马 常 有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春 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