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罗玉洁与被上诉人袁树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0:0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75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玉洁,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树林,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殷方禄,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玉洁与被上诉人袁树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罗玉洁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管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罗玉洁二审中申请鉴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管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玉洁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潘 冲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少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