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惠与贺彦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8:5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城民初字第68号 |
原告曹惠,女。 被告贺彦松,男。 原告曹惠诉被告贺彦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惠、被告贺彦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2012年4月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过一年多接触才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发生争执是因原告2011年后经常晚归,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结婚证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曹惠与被告贺彦松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7日婚生一男孩,取名贺迎奥。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吵打。2012年4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发生过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破裂。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曹惠与被告贺彦松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李书伟 审 判 员 侯延晖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