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长春市东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8:25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北民一催字第4号 |
申请人长春市东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康泰乐园17栋6门212室。机构代码:62844192-8。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玉姝,女。 申请人长春市东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300051 25181930,出票人安阳县钰丰冶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长春市东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阳银行清算中心,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东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