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司甜甜要求宣告司国防失踪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6:0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特字第16号 |
申请人司甜甜,女,2002年6月13日生。 监护人司新得,男,1941年11月2日生,系申请人司甜甜之祖父。 被申请人司国防,男,1973年11月26日生。 申请人司甜甜要求宣告司国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司甜甜诉称,其母李凤叶于2004年7月3日因病去世,其父司国防于2009年6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司国防为失踪人。 经查,司国防,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之妻李凤叶于2004年7月3日因病去世。司国防与李凤叶于1996年结婚,2002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即申请人司甜甜。被申请人司国防于2009年6月29日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司新得抚养,被申请人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5日发出寻找司国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司国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司国防自2009年6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司国防公告后,司国防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司甜甜要求宣告司国防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司甜甜为未成年人,司新得作为司甜甜的祖父,且现司甜甜随司新得生活,能够且适合对司国防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司国防为失踪人; 二、指定司新得为失踪人司国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峰 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