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先玲与被告张从计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3:12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746号 |
原告段先玲,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永,男,系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从计,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余安华,男,系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先玲与被告张从计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先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从计2005年5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告使用花言巧语欺骗原告,原告涉世未深,隐瞒家人到息县和被告同居。2006年12月21日生一女,取名张雨颉。同居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对原告不断进行打骂,并且控制原告人身自由。2007年4月16日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和其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原告回到娘家,后外出打工,现与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从计辩称:我与原告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夫妻,我们之间感情很好,从来没有打过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先玲与被告张从计2005年5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在息县同居。2007年4月16日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21日生一女,取名张雨颉。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段先玲与被告张从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通过了一定时间的了解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偶有争吵,但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尚有未成年子女,如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段先玲与被告张从计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先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审 判 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浩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