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胡磊诉被告程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1:31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397号 |
原告胡磊,男。 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芳,女。 原告胡磊诉被告程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13日生女孩胡xx1,2003年7月29日生男孩胡xx2。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好,随着两个孩子的成长,家庭经济负担的加重,双方共同做起了小生意,在生意过程中双方时常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矛盾,为此导致双方时常争吵。长此以往,被告就以生意忙为由时常不回家,既不照顾孩子,也不料理家务,为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尤其是近三年来,被告外出务工后就不再回家,也不和孩子联系,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已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子女胡xx1、胡xx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提供书面答辨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光山县苏区商场上班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9年9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3日生女孩胡xx1,现在光山一中读八年级;2003年7月29日生男孩胡xx2,现在光山三小读五年级,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共同经营奶粉生意,在共同经营期间,双方意见时有分歧,加之生活琐事,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务工不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好,培养了和谐的夫妻感情,现共同生活十余年,生育一子一女,虽在共同经营生意期间有意见分歧,为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了两个年幼孩子的身心健康,能给他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双方应以此次诉讼为契机,各自认真反思,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消除隔阂,双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磊与被告程芳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惠 凤 审 判 员 陈 霖 人民陪审员 马 帅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邬 滨 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