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卢守法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1:15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刑初字第113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守法,又名卢献法、卢献才,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29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守法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守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卢守法以非法上访为由,多次对夏邑县北镇乡乡干部李攀登进行要挟,并于2013年2月28日、3月15日分别向李攀登强行索要现金共计30000元。被告人卢守法收到现金后,给李攀登写了“证明”及“收条”。 为指控被告人卢守法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守法以非法上访为要挟,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守法辩称,我没有敲诈李攀登,他们说的都是假话,收到条是李攀登拿着我的手写的。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守法供述。2012年12月份,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我的土地判决错误,又强行扒我的房子。2013年春节后,我三次去北京上访。李攀登去北京接我回来,我向李攀登要上访所化的费用,给李攀登打电话说:“只要不给我钱我就接着上访,给我钱我就不再去北京上访。”2013年2月28日李攀登给我5000元,同年3月15日给我25000元,总共给我现金30000元。我给李攀登打了收到条,当时王1X在场,王1X也在收到条上签了名。 2、被害人李攀登陈述。2013年春节期间,卢守法三次去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当地派出所对其作出了非访训诫书。党委政府要求我对卢守法接访,我去北京把卢守法接了回来。卢守法认识不到自己的问题,回来后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说:“你既然把我接回来,就得给我钱,不然我去抱国旗。到时候倪玉民干不成,乡党委书记刘海涛也干不成。你这样的就不要说了,只要给我钱我哪里都不去。”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40000元---50000元。他要钱我没同意,他就不停的要去北京上访。稳控是党委政府交给我的任务,他要去北京上访我有点害怕,我通过各种方法给卢守法协商,后来他将钱数降到30000元。当时我家有病人,请他宽限几天,他不断打电话威胁我。我没有办法,2013年2月28日拿我自己的工资给了他5000元,卢守法给我打了收到条,并要求我3月5日前,将剩 余25000元钱给他。卢守法每天都打电话威胁我,说不能再等了,不然就去北京上访。我说家里有病人,在北京手术,再缓两天吧。卢守法不同意,继续用我的工作威胁我。我到他村支部书记刘1X家,让刘1X叫卢守法协商,给卢守法好说歹说,卢守法才同意在3月6日上午10时之前,把剩余的25000元钱给他。2013年3月15日我凑够25000元钱,当着蒋1X、王1X的面给了卢守法。事后,我越想越气,就来报警了。 3、证人王1X证明。我是北镇乡政府工作人员。2013年2月份,卢守法两次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北镇乡政府派李攀登带队去北京接访。李攀登等人到北京见到卢守法后,劝其回家。卢守法说:“要让我回家得给我钱。”李攀登劝其回去,卢守法不听劝阻,一直僵持到夜里11点。第二天,卢守法第三次又到中南海上访,李攀登再次对其劝阻。后经协商,答应给卢守法30000元钱,卢守法才答应回来。回来后,卢守法天天打电话威胁向李攀登要钱,开始要50000元,后来说少30000元钱不行,不给钱就去北京抱国旗杆。2013年2月28日李攀登和我一起给卢守法5000元,卢守法打了收到条。卢守法在收到条上注明,剩余25000元钱,在3月5日上午10点前付清。李攀登被逼的没有办法,2013年3月15日,当着我和蒋1X的面又给卢守法25000元。李攀登负责卢守法的稳控工作,如果卢守法再次上访,纪检部门就会追究李攀登的责任。 4、证人蒋1X证明。2013年2月20日,李攀登叫我一起去县城接卢守法,到县城东转盘花园见到卢守法,李攀登问卢守法为什么上访,卢守法说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他的土地所有权不正确,法院把他的房子扒了。李攀登给卢守法做工作,不要非法上访,要走正确的途径解决。卢守法说:“你只要给我钱我就不上访,不给我钱我继续上访,直到你们都干不成。”李攀登问卢守法要多少钱,卢守法说上访、看病花的钱,得给40000元---50000元,李攀登没有同意,卢守法说最低30000元,我们就回去了。后来李攀登给卢守法5000元,卢守法不同意。2013年3月15日下午,当着我和王1X的面又给了卢守法25000元。 5、证人刘1X证明。从1996年至今我担任卢集村支部书记。2013年3月5日19时许,李攀登到我家说卢守法要钱的事,过一会卢守法也来到我家,李攀登对卢守法说:“前两天给你5000元钱,你怎么还非法上访?”卢守法说:“我上访、看病花了不少钱,5000元钱不够用,把剩余的25000元钱给我,我就不上访了。”李攀登说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逐级反映,不能非法上访,不能无故向我索要钱。卢守法说:“你只要给我30000元钱,我就不去北京上访,不给我,我就去北京上访,让你的副乡长也干不成,让乡党委书记、乡长都干不安宁。”李攀登说我现在家里有病人,钱紧张,能不能再缓几天?卢守法说:“明天上午十点钟之前,给我准备好钱,否则我就去北京抱国旗,我要是抱了国旗,你们都得受处理。”李攀登只好答应了卢守法的条件。李攀登前日给了卢守法两次钱,第一次给卢守法5000元,第二次给25000元。卢守法共计向李攀登索要30000元。 6、收款条,证实2013年2月28日、3月15日,被告人卢守法二次共计收到李攀登现金30000元。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民警,在2013年3月15日扣押持有人卢守法一百元面额的现金25000元。 8、领取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攀登,在北镇派出所领取被卢守法敲诈的现金25000元。 9、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2013年2月28日、3月15日收条上的字迹,是卢守法本人书写。 10、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本院判决,被告人卢守法返还所占用蒋贡华的土地东西长13米,南至路,清除在该地块上所建房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明被告人卢守因法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 12、夏邑县集中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卢守法连续三次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训诫,给我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我县被省委信访工作督查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卢守法的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守法无理上访、缠访,以赴京上访为要挟,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守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伟 审 判 员 姬 瑛 人民陪审员 白凤琴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