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彭强诉被告宗小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40:36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息民初字第710号 |
原告彭强,男,汉族,文盲。村民。 被告宗小莉,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原告彭强诉被告宗小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彭强涉嫌盗窃罪被捕入狱,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中止审理。2013年5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小莉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彭强诉称:我与被告宗小莉于2005年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彭绍迪。我与被告婚后初时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由于我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相处时间较短。2011年8月1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 被告宗小莉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强与被告宗小莉于2005年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彭绍迪。2011年8月1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但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故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暂维持现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彭强与被告宗小莉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审 判 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黄世勤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浩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