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亚鹏诉丁耀东、高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37:52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2301号 |
原告蒋亚鹏,男,1991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耀东,曾用名丁耀冬,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高瑞平,又名高瑞萍,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蒋亚鹏诉被告丁耀东、高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红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耀东、高瑞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被告丁耀东以其父亲工地急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0元,被告高瑞平为其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约定于2013年4月25日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偿还25000元,下余25000元未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丁耀东向原告蒋亚鹏借款50000元,被告高瑞平为被告丁耀东提供担保责任,并给原告蒋亚鹏签订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如下:“今借蒋亚鹏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3年2月25日,期限为两个月,于2013年4月25日一次性还清,丁耀东,担保人:高瑞平。”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偿还原告25000元,下余25000元未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丁耀东欠原告蒋亚鹏借款25000元,被告高瑞平为被告丁耀东提供借款担保,因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且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丁耀东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高瑞平也未向原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瑞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耀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亚鹏借款25000元。 二、被告高瑞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丁耀东、高瑞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 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Ο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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