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37:4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晋予,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3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晋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21时55分,被告人焦晋予醉酒后驾驶豫NM0576号轿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长征路由南向北左转弯入团结路陈XX驾驶的豫NMD009号本田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晋予驾车逃逸。被告人焦晋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焦晋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4.76mg/100ml。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晋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晋予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闫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晋予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晋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审 判 员 王兴明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