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XX诉被告杨XX赡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04:57 |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206号 |
原告杨XX,男。
被告杨XX,男。
原告杨XX诉被告杨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两子三女,现均已成家。长子每月给原告生活费100元,三个女儿给原告看病、买衣服。只有被告不管原告。故要求被告每月给原告生活费100元,给原告提供住房。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应住在老大家,被告养活母亲,两个儿子每人养活一个,我不可能养活两个。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有五个子女(两子三女),现均已结婚成家。被告杨XX系原告次子。现原告年事已高,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龄已高,身体多病,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应当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有五个子女,每个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有房屋居住,故其要求被告提供住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杨XX 赡养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鲁会锋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彦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