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玉棒、孔德中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03:15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255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棒,男,1977年8月6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孔德中,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棒、孔德中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棒、孔德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玉棒在任杞县竹林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在明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亲自签批将567967.91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违反了国家政策惠民、利民的宗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犯罪嫌疑人孔德中在任竹林乡卫生院主管会计、院务会成员期间,在明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和不得支出范围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受张玉棒的安排,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发放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333022.10元;制作乡医补助领取表,截留、挪用乡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用于上交有关部门罚款86724元,违反了国家政策惠民、利民的宗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徐XX、赵XX等人的证明,有杞县竹林卫生院会计凭证、账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棒、孔德中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过程中,违反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购买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耗材、车辆维修等,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惠民、利民的国家政策,使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棒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孔德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杨 永 审 判 员 高红卫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