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战胜、高金伟、高小伟犯聚众扰乱秩序罪、被告人张战胜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56:12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临刑初字第29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被告人高某某,男。 被告人高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犯聚众扰乱秩序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等人认为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某某在代理其亲属高某某的民事案件时存在问题,并以此要求临颍县司法局的领导对张某某作出处理。在此过程中,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等人采取堵司法局的大门、谩骂、殴打司法局工作人员、损坏桌椅、留置老人等手段,造成了临颍县司法局全体人员两次放假,不能正常工作的后果,同时严重影响了司法局的社会形象。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受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指使在王某某等人诉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为了使原告在民事方面多得到些赔偿,其找到在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打工的卢某某,以办城镇医疗保险为由让卢某某出具了受害人高某某在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上班等一系列虚假证明,致使临颍县人民法院在(2012)临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中对原本在家务农的高某某按照城镇标准判给了其家属死亡赔偿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临颍县司法局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扰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王某某等人诉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帮原告一方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其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有异议,辩称是受张某某的诱导去找的证据,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愿意服从判决。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被指控犯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 2012年7月份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等人认为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某某在代理其亲属高某某的民事案件时存在问题,并以此要求临颍县司法局的领导对张某某作出处理。在此过程中,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等人采取堵司法局的大门、谩骂、殴打司法局工作人员、损坏桌椅、留置老人等手段,造成了临颍县司法局全体人员两次放假,不能正常工作的后果,同时严重影响了司法局的社会形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去临颍县司法局找领导反映张某某我们两个之间的事大概有十几次。一般情况下我去,他们司法局的人都躲着我。有一次我去找他们的领导找不到就把他们司法局一个办公室的房间门跺开了。还有一次是在司法局的办公室当时司法局的某某和王某在场,我让他们给县政法委的田书记打电话,他们相互推着不打电话,我一生气就把他们办公室的茶几掀翻了。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我父亲高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俺姐夫张某某找的张某某给我们代理这起案件,我们感觉到不公平了就到临颍县司法局找张某某。去过几次我记不清了,我去都是坐那听,说事都是张某某说。张某某在司法局有辱骂的行为,还有就是打过张某某。去年夏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把俺爷、俺奶送到县司法局说事。我就拉上俺爷俺奶去司法局,张某某说叫老头老婆放这咱走,我们就离开了司法局。隔了几天张某某开车把俺爷俺奶送回了家。今年2月4日高某某说张某某叫都去司法局,我回家骑上电动车带住俺母亲,高某某带住他老婆及小孩一同去了县司法局,在二楼会议室里仍然说不成啥事,张某某就说去县委,高某某和我就坐住张某某的车去了县委,用汽车把县委大门给堵住了,后来一个领导出面说一同回司法局说事,我们就又回到了司法局,他们把张某某也叫到了司法局,张某某情绪有些激动,动手打了张某某几拳,事也没说成,到下午战胜就拉住张某某要去县委,拉到县公安局大门口西边,被公安民警拦下了。我认为自己犯法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办公秩序,我是有罪的。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我父亲高某某被车撞死了,俺哥张某某找张某某代理案件,我和张某某去交代理费15000元时第一次见的张某某。张某某出主意在郑州给办了一个证明说我父亲长期在郑州打工。法院一审结束以后,开车的司机被释放出来我们之间才开始有了矛盾。去年夏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叫去司法局说事,我就和母亲去了司法局,战胜和我姐高某某已经在那,为了给司法局施加压力,战胜说叫爷奶都弄来,给司法局放到这。他接着就给高某某打了个电话。一个小时后,高某某把俺爷、奶拉到了司法局,留下俺爷、奶我们就走了。去年天冷的一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去司法局说事,我和某某带住俺妈去了司法局,战胜和俺姐高某某已经在那,事还是没说成,俺妈就躺地上了。司法局的人把我妈送到县医院输上水打吊针,战胜和司法局一个男工作人员发生矛盾拉了他,没拉住他跑了。大约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出院。今年2月4日那天,战胜给我打电话我们又到司法局,在那等了一会战胜说去县委,某某我二人坐上他的车就去了县委,战胜把车停在县委大门口堵住了大门,后来县委出来个人说叫我们一同回司法局说事,我们就又回到了司法局,到司法局以后他们叫来了张某某,张某某打他了几拳头,张某某还是说他没有啥错,我们就拉住他去县委,走到县交警大队门口时被警察拦下了 4、证人张某某证明。2012年7月5号,张某某及其妻高某某到司法局闹事,在会议室高某某搧了我一巴掌,还扬言要杀掉我和我的两个儿子,最后他们把高某某的爷奶留在司法局后两个人离开了,我和局里的人把两个老人安排在临颍县鸿翔宾馆。2012年10月31号上午,张某某在我家门口拦住我,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和前胸,之后把我拉到纪检委,张某某当着纪检委的工作人员打我的左肋骨,把我打倒在地上,我被送到医院后。张某某又叫来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到我的病房辱骂我,并找人给我协商,要我赔偿他36万元,后因我拒绝,他们就把我从病房拉到医院的大厅,当着医院的护士和保安及其看护我的民警殴打我。 5、证人高某某证明。我丈夫张某某和我一块共去司法局了三次。以前发生过一次过激行为,张某某把司法局的大门用车堵了,时间是两个月前。今天上午张某某捎信让我去司法局给他送手机,之后我就过去了,快中午的时候我打电话让我弟弟高某某、高某某、弟媳妇和母亲王某某过来了。我们家的人都到了司法局之后等张某某,没有等到,之后我两个弟弟还有我丈夫开车一块去县委了,半个小时就回来了,后张某某来到司法局。见到张某某之后,我丈夫问张某某我家的事情怎么办,张某某说的话很不在理,事没有说成我丈夫就撕拽着张某某去县委找领导,张某某不去。 6、证人曹某某证明。2012年张某某代理张某某的岳父的民事官司,张某某一直认为张某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他就一直到我们局里见有关领导和张某某说要对质。2013年1月4日,我看见张某某和他爱人在我们局长的办公室门口站着喊高局长,我们说高局长不在家,张某某他非常生气,用脚跺开高局长的门。2013年1月7日,他们又到局里说他岳母在医院住院,让局里拿钱看病,张某某就把他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横着停放在我们司法局的门口,不让车辆进出。张某某的意思是还要钱,经请示有关领导说不给他钱,他过来就用双手拽着张局长的前衣襟,并追着用拳头朝张局长的肩膀处打。2013年2月1日,张某某又来我们局里骂了一共有半个小时左右,他就又把他的车横停放在我们局的大门口,把大门口堵了。2013年2月4日,张某某来问我局长什么时候到,我说我没有办法答复你,他一听生气了,就用脚把我的办公室门跺开了,然后骂骂咧咧的又把财务室的门跺掉了,接着跺开局办公室的门。大约有半个小时张某某的爱人也上楼了,然后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张某某的岳母和他两个小舅子还有他兄弟媳妇也来了,他们说到县委找领导,我就给县里的领导打了电话。领导来后,张某某一行六人及两个小孩都又来到了会议室。因为张某某的行为,我们局里已经被迫放假了两次了,2013年1月4号、7号的时候我们通知放假。 7、证人王某证明。张某某因其岳父高某某交通事故案件找张某某代理,在诉讼中双方发生矛盾,多次聚众到我单位采取大吵大闹、将有病老人强行留滞司法局会议室、毁坏我单位公私财物、殴打辱骂工作人员等行为,致使司法局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2012年7月4日张某某带领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等20余人到我局要求见张某某,张某某来到之后,张某某就对他进行辱骂,后带他们上街吃了饭后他们才散去。2012年7月5日他们又来我局,高某某把自己已经八十多岁、疾病缠身的爷奶带到我局,将二位老人留下后离开。2012年12月31日张某某和高某某来到我局要求开除张某某,还要求148法律服务所关门。张某某让高某某出去叫来了高某某和王某某,后王某某犯病被接到了医院,我局又派出专人照顾。2013年1月4日,张某某、高某某二人来我局把高局长办公室门跺开,张某某拿起来会议室的椅子砸二楼会议室的会议桌,把会议桌和椅子都弄坏了。中午,因为张某某在县医院殴打我局派去照顾王某某的工作人员翟某某,我们不得已把照顾王某某的人员撤走了。 8、证人翟某某证明。今天我到我们局会议室的时候陈晓君局长正在和张某某夫妻谈,后张某某的两个小舅子、岳母、弟媳妇、还有两个小孩就到了我们局会议室,后张某某和他两个小舅子还有他岳母带着两个小孩开车走了去县委。县政法委田书记到了我们局里,张某某就要求见张某某,大概12时许张某某到了我们局里,最后是张某某的回答没有达到张某某的满意,张某某说干脆去县委找县委书记,说着张某某和他妻子就拽着张某某往外拉,两个小舅子、岳母就都开始乱打张某某,把张某某打倒在了楼道里,县政法委的田书记说着不让他们打,他们还是一直在打张某某,最后张某某把张某某拽起来步行往县委大院去,在路上断断续续的打张某某,一直打到县公安局西边,公安局的人才制止住了。 9、证人魏某某证明。今天我们局办公室曹某某说张某某又来了。曹主任出去和张某某说了一会儿话,我们办公室的门就被人跺开了,我抬头一看是张某某,他把我们办公室的门跺开后就又去接着跺东隔壁财物室的门,我出门一看,财务室的门锁被跺坏了。还有2013年1月7日,张某某和他妻子到我们局里,张某某骂了一会儿没有人理他,他就把他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横停在了我们局大门口堵住门。 10、证人卢静证明与魏某某一致。 11、证人贾晓东证明。2013年1月,我局办公室曹主任告诉我张某某来局里闹事把高局长的门跺了,让我调一下录像。我到局里后,发现局里四个门被跺坏,我调取了录像,录像上显示张某某俩口先骂,后张某某就跺门,我把录像拷到U盘里,后来交给了办案单位。又过了几天,张某某他们俩口和他俩小舅子先用桑塔纳轿车把大门堵住,而后见到张建强副局长,张某某向张局长身上打了两拳。还有一次是张某某俩口用桑塔纳轿车把大门堵住持续了好几个小时。2013年2月2日,张某某夫妻、两个小舅子、岳母、弟媳妇、还有两个小孩就到了我们局会议室,县政法委的田书记也在,张某某来后,张某某岳母上前抓张某某的脸,我们把他们劝开,他们把张某某拉下楼,边骂边打到公安局门口,被带到了公安局。 12、证人耿某证明。2012年7月4日,张某某把他妻子高某某的爷奶拉到我们单位,后单位安排两位老人到鸿翔宾馆住宿。两天后,由于两位老人身体不适,从鸿翔宾馆转至县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一直由我们单位人员照顾。2012年12月31日,张某某带着高某某、高某某及其岳母到我局,提出两条要求:一是开除我单位同事张某某,工资不允许发;二是关闭我局148法律服务所。2013年1月4号,张某某和高某某到我局公开辱骂高局长,并将高局长办公室门踹开,对办公室的公共财物进行损坏,还有二楼会议室的桌椅(有监控录像)。 13、证人陈某某、赵某、蒲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证明与耿某一致。 14、证人杨某某证明。2013年1月4号,我和翟某某一起在县医院看护张占胜和他岳母,我和翟某某到县医院住院部一楼食堂买了7份烩面,张某某和其家属嫌弃我们买的饭不好,都不愿意吃。吃晚饭后,张某某非要拉着翟某某到外边的饭店吃饭,翟某某不同意,张某某让翟某某给我们领导打电话请示,翟某某出病房给我们单位领导打电话,张某某等不急了,就到病房外边看见翟某某就骂,用拳头向翟某某头部打,我看见就上去劝架,翟某某这时候跑开了。 15、证人吕某、丁某某证明。在2012年6、7月份之间,张某某及其亲属好多次到我们事务所里找张某某并在所里闹事。 16、损坏物品照片。 17、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011号关于被损毁物品修复费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总鉴定金额为:7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被指控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受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引导和指使在王某某等人诉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为了使原告在民事方面多得到些赔偿,其找到在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打工的卢某某,以办城镇医疗保险为由让卢某某出具了受害人高某某在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上班等一系列虚假证明,致使临颍县人民法院在(2012)临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中对原本在家务农的高某某按照城镇标准判给了其家属死亡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郑州甲醛有限公司给我老丈人高某某办打工证明等手续是张某某给我说叫我怎么办的,都要啥手续的,我就给我村的卢某某打了个电话,租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去郑州甲醛公司找他,我告诉他主要是为了给高某某办个城镇医疗保险,他给我手续包括一个证明信、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和一个企业的证明,拿回来以后我就交给了张某某,他看后说我弄的手续内容不中,问我是找谁弄的,我说是找的卢某某,他说他也认识卢某某,我就拨通了卢某某的电话,说了两句就把手机交给了张某某,具体张某某都给卢某某说的啥我没听见。停了几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长伟是不是回来了,我一打电话,长伟说他坐的公共汽车都快到临颍了,我就去到汽车站接住长伟,然后去农发行南边的夜市上吃饭,又喊来了张某某,共俺三个人,吃饭时说话卢某某听明白了我要的这些证明手续是为了给俺老丈人的死亡赔偿问题,长伟就问,办这种假手续中不中,将来他担不担啥责任,张某某告诉他,这事与你没啥关系,你不用怕,这种事都是这样办的。卢某某把一张盖了章的空白纸交给我,我看了一下后转手就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看了以后说这都中了,这手续都齐了,饭后我们就回了家。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去年刚过春节,俺哥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去村里开一份俺父亲高某某长期在外地打工的证明,怎么写他都给我说了,我就去找了俺村的书记曹某某,叫他给我写了个证明,写好后我打电话告诉了战胜,后来战胜来俺家叫证明拿走了 3、证人张某某证明。2012年2月份,张某某找我咨询他岳父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情,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法》等法律给张某某解释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是怎么赔偿的。过了几天之后,张某某委托我作为其岳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代理人。当时我同意了,不过没有签协议。他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包括诉讼费得15000元。这15000元是我按城镇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按照去年(2012年)的标准给张某某算了40万。这40万是我算着张某某他方应该得到赔偿的数字。我又按照3%的法院的诉讼费,3%的代理费给他算了15000,我们3%的代理费我没有收够,少收了点,等于说共收他了15000。给法院立案庭交了7530元诉讼费,还有一些打印费和法院的邮寄费共有三四百元钱。当天就立案了。我给张某某说,交通事故的赔偿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城镇标准赔的高,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他问我需要那些手续,我说需要单位的证明和工资表。我给他说后,他停了没有几天,就把他岳父的打工证明给我拿过去了,我看了看中。另外一次是他给我拿过去他岳父在郑州打工的工资表和在单位打工的证明,他还给我了一张有他岳父单位空白印章的稿纸,我也没有用。后源汇区调查后,我才知道这个证明是不真实的。临颍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宏运公司赔偿287000元,宏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某某给我说源汇区公安局调查他提供的证据。我说公安局调查后,如果证据不真实,不可能判287000元。张某某就给我说,判不了287000元,剩下的你拿出来。我说我是代理人,不可能给你赔偿这个钱。为了化解矛盾,在司法局领导的协调下,我给张某某免费代理了二审开庭的民事部分。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宏运集团提供了源汇区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某的岳父在郑州打工不真实的证据。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中院发回临颍重审。他分2次给我8000元让我给法官送礼,法官没有要,这钱现在我拿着,没有给他哩。因为我有他的2万元借条哩,并且案件还没有结束里。 4、证人卢某某证明。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张某某给我打电话给我说他老丈人想办个城镇医疗保险,须办一份在外打工的证明。因为当时我在郑州西区一家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上班,他让我出证明证明高某某也是我上班这家公司的职工,我就同意了叫他去厂里找我。不几天,他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开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去厂里找到我,说要一个厂子的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要一份他老丈人的打工证明和三个月的发工资单,我就按照他说的都给他办了办,工资单和证明都是我亲手写的,弄好后就交给了张某某。战胜回临颍后不几天给我打电话,他说伟华给你说句话,伟华接过电话后给我说你开的证明信内容不中,你再给一份吧,弄一张复印件盖个章,整个空白的拿回来,内容我自己写。我说中啊,停几天我拿住这个空白盖了章的一张纸回来,在中心汽车站下车后张某某接住我,然后去新城路和颍河路交叉口西边的夜市上吃饭,张某某也去了,这时我已经知道他们要证明是为了张某某的老丈人高某某死亡的赔偿,我就问,这证明别叫我担啥责任哪,张某某说没事,叫你担不了任何责任,我就叫这个空白纸给了张某某,他又给伟华。张某某给我说过开假证明如果有城市打工经历的可以按城镇户口多赔钱。 5、证人宋某某证明。我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我把厂承包给王克功了。单位公章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最近一二十天,我听说有人乱用章开证明,我才把公章自己拿走保管起来。 6、证人卢某某证明。我哥卢某某曾给我说过,张某某来是想办一个在那打工的证明,说是办啥养老保险的,我也没多过问,可能是我哥在当天就给他弄好了,我只是和战胜见面打了招呼,我也没问他,他也没给我说什么,当天他就走了。 7、证人曹某某证明。高某某在死前没有长期在外打工,他平时主要是在家种庄稼,因为他会开小拖,时不时的跟着别人到车站上干个零活,但没去过外地。村里给他出过长期在外打工的证明 ,一个是2012年2月14日,一个是2012年9月5日,总共出了两个证明。当时是根据他们家人的要求写的,我们没有把好关,以后我们吸取教训。 8、证人夏某某证明。高某某赔偿案件我担任审判长,律师是张某某。这个案件是2012年3月27日开的庭,当庭对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是有争议,但死亡这一方提供的有高某某在郑州长期打工的完整手续证明,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依据他们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就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计算和判决。 9、证人崔某某证明。我丈夫毛某某开车把高某某撞死了。2012年3月份,我妹妹崔某某把10万元钱打给了我们请的胡宏伟律师,胡律师当着张某某他们那一方和我们这一方的面把10万元钱给了张某某,当时张某某他们那一方还出具了一份谅解书,高某某的儿子签的有字,当时还有一份赔偿协议,高某某的儿子和我都签了字。当时在场的还有张某某他们请的张某某律师。 10、台陈镇双楼村委会201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兹证明我双楼村村民高某某同志于2010年7月份至2012年元月份在外长期打工。 11、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证明、工资表。高某某同志自2010年7月份就在我公司上班,岗位为装车门,因年龄较大,本公司没有为他参加养老保险,工资为1500元每月。 12、卢某某2012年6月14日出具的证明。高某某,男,汉族,家庭住址河南临颍县台陈镇双楼村132号,此人不是我公司职工,从未在我公司上过班。 1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1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 15、视频资料。 1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7、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临颍县司法局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财物损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属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积极参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原告王某某等人诉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找到卢某某帮助原告方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会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上述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郭丽君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光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