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诉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53:59 |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47号 |
原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范柯,男,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XX诉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不还。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张XX现金¥200000元整 大写贰拾万元整 利息¥贰分伍厘整 2012年3月15号 王XX(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公章)” 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5%计算)。
诉讼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会 锋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安
人民陪审员 胡 海 亮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彦 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