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新稿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43:0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275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新稿,男,30岁。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3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新稿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新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沙新稿为了帮助陈一鸣、郝伟涛、葛会英、石彦勇(均已判决)索要债务,与刘春阳、李豪(均已判决)等人一起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70年代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沈某某强行拉上一辆宝马轿车,带至郑州市二七区尖岗水库附近。随后,沙新稿、刘春阳、李豪对沈某某采取殴打、掩埋其手机、扒掉其衣服、威胁将其推下山坡、注射病毒针等手段,逼迫沈某某写下还款协议,直至同年3月12日1时许沈某某得以自由。 2013年4月3日,被告人沙新稿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新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春阳、陈一鸣、郝伟涛、葛会英、石彦勇、李豪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芦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还款协议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证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新稿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新稿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案被告人沙新稿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沙新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沙新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沙新稿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新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5天后,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石 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