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全鸣春诉被告何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38:20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开民初字第3587号 |
原告全鸣春,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伟。 原告全鸣春诉被告何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何伟将房屋出租与全鸣春使用。租金为每月3510元。后经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面积不符。2012年2月15日左右,原告发现被告将房屋出租与其他人。后经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伟返还租金、误工费等费用22000元。 本院认为,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原告全鸣春没有提供被告何伟身份信息,故本案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全鸣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代理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