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金发与齐尧建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调解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9:27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信中法民再终字第1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发,男, 1964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尧建,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忠诚,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金发因与被申请人齐尧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再审查明,2011年6月9日6时许,申请再审人张金发与被申请人齐尧建因抽田水发生争端,双方均受伤,各自都花有医疗费用,齐尧建已给付张金发6000元费用。公安机关亦对齐尧建作出了罚款200元、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双方均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齐尧建除已给付的6000元外,再一次性补偿申请再审人张金发经济损失4000元,其他无纠纷。 一、二审诉讼费由齐尧建承担523元、张金发负担27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晶 审 判 员 韩 洋 代审判员 芦 倩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