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英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2016-07-11 01:37
王建英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5: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2013)郑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建英,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郑悦琛,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开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原告王建英因要求确认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英、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悦琛、余开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3年1月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公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和省红头文件的相关情况”,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对王建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王建英认为被告的信息答复内容不齐全。

原告诉称:因原告对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批复的豫政土(2008)118号文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于2013年1月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公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和红头文件的相关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描述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公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和红头文件的相关情况(详细事项见附件),从被告的答复内容看,有很多原告申请的政府相关信息没有公开,也没有作出说明或解释。由于该政府信息是打消原告对该文件产生质疑的关键,未维护原告的知情权,请求:1、判令被告政府信息不齐全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重新补充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内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河南省国土厅公示的豫政土(2008)118号文件,证明该文件上加盖的省政府公章模糊不清;2、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豫政(2011)27号文件,证明该文件上加盖的省政府公章清晰,与省政府在豫政土文件上加盖的省政府公章不一样;3、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附件;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王建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告答辩称:2013年1月8日,王建英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政府公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和红头文件的相关情况,河南省人民政府收到王建英的上述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同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向其提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并告知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查阅途径,综上,河南省人民政府所作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王建英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该答复。

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供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依据。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河南省人民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豫政办文〔2012〕66号文件;4、豫政办〔2008〕61号文件。上述证据证明针对王建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存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月8日,原告王建英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公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和省政府红头文件的相关情况,在申请的附件中列明申请公开事项有:公章方面信息问题一、省政府公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问题二、省政府有几枚公章;红头文件方面信息问题一:豫政土之类文件是否是省政府的红头文件,该类文件由谁起草、由谁保存?它代表的是省政府还是省国土资源厅?问题二:“豫政土”之类文件和“豫政”之类文件在性质上有何区别?如纸张格式上是否相同?这两类文件省政府那个部门下发的?同年1月17日,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王建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其提供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并告知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查阅途径。王建英对此答复不服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英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附件中详细列明了要求公开的四个具体问题,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仅公开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对王建英提出的“省政府有几枚公章”等问题并没有答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法定公开及告知义务,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政府信息不齐全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针对王建英提出的公开“省政府有几枚公章”等问题进行答复。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张  启

                                          二 ○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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