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艳涛、常涛寻衅滋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5:11 |
| 睢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睢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艳涛,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建筑师,现住睢县孙聚寨乡大常庄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0320305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孙聚寨乡大常庄村44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艳涛、常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艳涛、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常艳涛乘坐睢县至平岗镇的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上与乘车人郝亚楠发生争执,常艳涛辱骂、殴打郝亚楠,被他人劝开。常艳涛又给其哥哥常涛打电话,让常涛带人在董庄等候。郝亚楠怕挨打,也打电话让其弟弟郝晨曦来接。当公交车行至董庄时,常艳涛再次殴打郝亚楠,常涛用啤酒瓶子将郝晨曦的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郝亚楠的左眼挫伤和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郝晨曦的头皮创口和面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常涛于2013 年6月18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艳涛、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亚楠、郝晨曦的陈述;证人郝一x、吴二x、高三x、杜四x、韩五x、常六x、郝七x等人的证言;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艳涛、常涛为了争强好胜,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艳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常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相龙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