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杨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杨占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5:0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4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强,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占胜,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杨占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杨志强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不但恢复原状,而且必须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5000元。 经审查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杨占胜损害申请人杨志强的财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申请人杨志强申请称杨占胜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由于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相应的损失,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志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志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