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长葛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富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8:18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富昌,男,生于1959年4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限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水堂,男,生于1969年12月14日,汉族,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宝杰,被上诉人范富昌的诉讼代理人许限芙,原审被告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高东玉,原审被告刘水堂的诉讼代理人马宝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665元,返还上诉人长葛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