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秦国全、秦焕石、秦自点、秦林俭、秦彦方、秦得波、秦德毛、秦守中、秦德亮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8:09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临刑初字第307号 |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被告人秦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张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临颍县瓦店镇秦庄村村民秦某某伙同本村村民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3日、14日两天将从贾庄村村民刘德安处购买的,位于临颍县杜曲镇贾庄村村北,逍襄路北侧生产路东侧刘德安家荒片地边种植的杨树砍伐掉18棵,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4.9578立方米。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到临颍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4.95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九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怀玉、贾东亮、刘德安的证言、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森林资源管理局的证明一份、九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4.95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九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九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亚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