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0:57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上民一初字第11号 |
原告鲁江威,男,1991年7月出生。 被告胡艳红,女,1990年2月出生。 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江威及被告胡艳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江威诉称,原告与被告胡艳红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原告不到法定婚龄,现在原告仍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宣告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的婚姻无效。 被告胡艳红辩称,原告鲁江威所诉属实,被告胡艳红同意依法宣告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的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江威出生于1991年7月1日。2012年8月,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8日,原告鲁江威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被告胡艳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查明,原告鲁江威现仍未达法定婚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现其仍未达法定婚龄,因此,原告鲁江威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胡艳红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鲁江威与被告胡艳红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江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