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源骏固抹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白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8:30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3947号 |
原告河南源骏固抹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郎庙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颖,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胜利,男,1988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彦胜,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 原告河南源骏固抹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郑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不相识,不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2011年7月8日原告与杨增瑞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杨增瑞承包银河小区6#楼外墙涂料工程,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由杨增瑞承担事故责任。由于杨增瑞安全措施不力导致被告于2011年7月16日从施工现场楼上摔下受伤。杨增瑞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原告为被告垫付了75700元的医疗费、生活费。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以杨增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故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均认可被告是在原告所属的工地工作时摔伤,原告为独立法人,却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杨增瑞,可见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能够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庭审结束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河南源骏固抹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签订本协议当天支付被告白胜利赔偿款五万元,该五万元直接交付给白胜利的代理人白彦胜。原告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和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分别支付被告白胜利赔偿款五万元,该十万元需于约定日期存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专项账户中。 二、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关于白胜利受伤一事再无其他纠纷,被告白胜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原告河南源骏固抹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三、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津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