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9:0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81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天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回族。 再审申请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超出原告诉请范围作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诉讼费计算明显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 〇 一 三 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