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袁玉亮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26:32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71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玉亮,男,33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玉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艳媛、被告人袁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袁玉亮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鄢陵县翠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翠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袁玉亮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7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玉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郁某某证言、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毒鉴字第49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袁玉亮、郁贵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豫KMM69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抽血现场照片、民警乔鹏、陈涛证言、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玉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玉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玉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