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周建涛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23:31 |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文刑初字第229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涛,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建涛到安阳市开发区王官屯村8号院1号被害人彭某某所开的家庭旅社内,入住北楼2楼洗头路南的房间,于当晚盗窃房间内的CPU、主板、显卡、内存卡、硬盘、光驱等部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 303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建涛之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建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涛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CPU、主板、显卡、硬盘、光驱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此情节有被告人供述和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建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建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建涛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物内存卡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苗 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