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丁鹏迪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02:29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48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鹏迪,男,24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鹏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银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鹏迪及其辩护人王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26日11时许,鄢陵县陈化店镇许由寨村村民常丙坤与邻居徐胜强两家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丁鹏迪(系常丙坤妻子的外甥)将徐胜强妻子赵纪红的腰部跺伤。经鄢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纪红的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丁鹏迪供述、被害人赵纪红陈述、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常某某、常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来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鹏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鹏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邻里纠纷造成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小,被告人当庭认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11时许,鄢陵县陈化店镇许由寨村村民常丙坤与邻居徐胜强两家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丁鹏迪(系常丙坤妻子的外甥)将徐胜强妻子赵纪红的腰部跺伤。经鄢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纪红的伤情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鹏迪与被害人赵纪红达成赔偿4000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鹏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纪红陈述、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常某某、常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来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鹏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起因于邻里纠纷,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鹏迪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审 判 员 雷 云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