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好礼与洛阳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拆迁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53:15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洛民再字第8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好礼,男,192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 申请再审人曹好礼与被申请人洛阳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苑公司)、洛阳市老城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拆迁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7月6日作出(1998)洛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好礼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075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违反程序法律规定,导致诉判不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1997)老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1998)洛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钱利平 审判员 冀新强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