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耀世与被上诉人李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52:08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8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世(又名李跃世、李国富),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希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才(又名李跃才),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江。 上诉人李耀世与被上诉人李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耀世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孟民南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耀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张希梅,被上诉人李耀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南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刘成功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新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