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冬冬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47:17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洛刑二终字第65号 |
原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冬冬,化名侯润财,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辩护人张原芳、刘建伟,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冬冬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嵩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冬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杨冬冬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张某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杨某晖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李某江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苏某利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杜某强、张某中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杨某治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袁某财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谷某升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吴某卫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石某定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崔某松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李某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李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0.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新的证据,使得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2)嵩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勇 审 判 员 王万臣 审 判 员 王小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