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孟国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38:01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刑二终字第77号 |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国飞,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二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8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彦召,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国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伊交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国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孟国飞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交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华锋 代理审判员 于丽娜 代理审判员 吕 智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李晓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