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法坤与滑县枣村供销社、柳永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37:09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6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法坤,男。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枣村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永刚,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法坤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 王志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丽霞 安法网93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