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贯全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望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18:3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3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贯全,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凤霞,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贯全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望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贯全的委托代理人邵凤霞,被上诉人威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路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退还王贯全。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王 雷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