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保军、段照成与段世超、段慧敏、赵晓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25:2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军,男。 委托代理人段栋菊(系王保军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照成,又名段兆成,男。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慧敏,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莉,女。 上诉人王保军、上诉人段照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保军的委托代理人段栋菊、杜学广,上诉人段照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红伟,被上诉人段世超、段慧敏、赵晓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丁伯顺 审 判 员 张国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 安法网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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