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温太宗因与被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12:2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6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太宗,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柱,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温太宗因与被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太宗的委托代理人巴均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国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5元,退回温太宗。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成 锴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鹤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