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马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娃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娃娃种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2:46:1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92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琳,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娃娃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娃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娃娃种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琳的委托代理人陶光泽,被上诉人金娃娃种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给马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刘贺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