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殷林昌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2:45:20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14-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林昌,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林昌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林昌、被上诉人杨明及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还上诉人殷林昌。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邱世财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其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