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常运因与被上诉人胡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2:15:55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运,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乔其梅,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中芳,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常运因与被上诉人胡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运的委托代理人乔其梅、杨龙海,被上诉人胡中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上诉人常运。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代理审判员 左立新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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