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卫东组织卖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2:05:55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86号 |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东,曾用名赵保东,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卫东犯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安刑初重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卫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原审被告人赵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卫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卫东犯组织卖淫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赵卫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卫东撤回上诉。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重字第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李振安 审 判 员 廖奇志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松涛 安法网9304号 |
